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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13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中央、省、市、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分别不低于40元、30元、30元、10元。个人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