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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13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2008年将全省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全覆盖。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