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民生动态
信息公示
领导关注
政策措施
媒体聚焦
图看民生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聚焦
>
民生工程
>
民生沿革
>
2008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发布日期2011-05-13
作者:安徽省财政厅
阅读:次
字体大小:
[ 大 ]
[ 小 ]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费补助范围,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