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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

发布日期2011-07-05  作者:市民生办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顺应消费升级的新趋势,提供满足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以激活购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通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培育一批家电生产、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家电产业升级发展,逐步建立完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等体系。

凡具有我省户口的城乡居民和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单位将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10%的家电补贴,补贴家电范围和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台,洗衣机250/台,空调350/台,电脑400/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个人不超过5台,单位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购买人在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后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同时,销售企业应定期对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并送至当地县区商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回收企业根据实际回收旧家电数量,向拆解处理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规定的垫付运费补贴,并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旧家电进行统计,经当地县区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省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家电销售额、实际支付的补贴资金等因素,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向各地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各地财政部门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