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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发布日期2012-07-13  作者:市财政局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五保户”,给予生活补助。2012年,将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提高10%,由1400/年增加到1540/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