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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市民生办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加强流浪救助机构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救助能力;开展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向散居、集中供养孤儿发放生活费。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