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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日期2014-04-11  作者:市民生办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贫困精神残疾人及城乡困难居民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积极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牵头部门: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