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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日期2014-04-11  作者:市民生办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按照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保障资金按月足额打卡发放。2014年人均补差水平较上年提高10%。(牵头部门: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