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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15-02-22  作者:民生工程办公室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对全省约2.8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发放扶助金,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为止。同时,对全省约6500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二级、一级人员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200元、300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