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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发布日期2016-02-22  作者:民生工程办公室  阅读:  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每年给予一定数额扶助金。全省预计保障对象约4.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