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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民法典,世界的民法典

日期:2017-11-07   作者:高仰光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  来源:中国人大   阅读次数:  字体:[] [] []

脱颖而出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是现代民法典的故乡。然而,在欧洲近代法典编纂运动的大潮中,法国的民法典并不是第一批下线的产品。早在18世纪50年代,欧陆各邦国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影响,热衷于从罗马法和教会法中寻找法律的普遍性,并不约而同地出现了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化梳理和汇编的趋势。例如,德意志南部的巴伐利亚在1751年、1753年和1756年相继颁布了刑法典、诉讼法典和民法典。《巴伐利亚民法典》也是欧陆最早出现的民法典。玛丽娅·特蕾莎时代的奥地利对于法典编纂同样热情高涨,曾于18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两度颁布刑法典,三度颁布民法典。位于北德意志的普鲁士则在1794年颁布了统括性的《普鲁士国家一般邦法》。该法典卷帙浩繁,条文总数有接近两万条之多,是迄今人类法典编纂史上最大部头的法典。这些在专制君主的推动之下快速成型的法典诞生于自然法思想主宰的历史时代,大都遵循着自然法的理念搭建规范体系,因而被统称为“自然法法典”。严格说起来,法国的民法典也是其中的一员。然而,当代的法学家们对于19世纪自然法法典的具体情况不仅知之甚少,而且并无深入了解的兴趣,其原因正如德国私法史学者维亚克尔所说,“因为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外烁和精神上光辉灿烂的影响力,前述法典都相形见绌。”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绝非一部仅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的对策性法规汇编,它创造了一种经典的法制模式,而这一模式所产生的域外影响,远非19世纪的自然法法典所能比拟。

法国民法典在欧陆的传播

    如何认识法国民法典的传播路径,以及如何评价法国民法典的域外影响,这是当代比较法学的热议之题,因为该议题涉及比较法学的诸多核心问题,例如法律的现代化、法律继承、法律移植等等。尽管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学者往往立足本国的法律发展史提出对法国民法典的不同理解,但是几乎所有人都不否认,法国民法典的域外效力是率先从欧陆推展开来,进而蔓延到全世界的。这成就了在法学实证和法律实证意义上的双重的“西方中心主义”。

    有学者曾对法国民法典在欧陆各国的传播模式进行了粗略的划分,其中距离法国较近的西欧国家,如德国、瑞士、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等,大多是因为屈服于拿破仑军队的武力征服而被动地接受了法国民法典;而距离法国较远的中、东欧国家,如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希腊,乃至远在小亚细亚的土耳其,则是主动自觉地接受了法国民法典;英国虽然与法国近在咫尺,其法律体系却几乎很少受到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与之相似,北欧诸国受到的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也非常有限。因此,在欧陆的范围内,法国民法典的域外影响很明显地呈现出由西而东渐次推进的特征。

    须看到,拿破仑的军事扩张是法国民法典向域外输出的直接动力。自1793年到1814年,比利时、荷兰等国和德国的莱茵河谷地区以及瑞士的法语区相继成为法兰西帝国的一部分,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则被拿破仑的军队占领,至于马耳他、摩纳哥等微型国家更是不在话下,法国的民法典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强制推行。客观而言,这一时期的西欧实现了私法统一。随着1815年拿破仑彻底的军事失败,西欧各国终于脱离了法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它们一开始也试图摆脱法国法的控制,然而人们不久就惊异地发现,消除法国民法典已有的影响竟然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例如,荷兰在获得解放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维持了法国民法典的效力;直到1838年,荷兰才制定新民法典取代法国民法典,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文都是直接从法国民法典翻译而来,只是结构上增加了“证据和时效”一编。1830年,比利时独立于荷兰,法国民法典遭到临时政府的废弃,但不久就恢复了效力,因为人们看到,唯有沿用法国民法典,比利时在法律上四分五裂的状况才能被终结。1815年之后,意大利多数小邦以本国国王的名义制定了民法典,但是这些民法典不过是法国民法典的意大利语译本;直至1865年,统一的意大利王国颁布了新民法典,然而它依然套用了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上的改动也并不明显;此外,意大利的刑法典、商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也不同程度地抄袭了法国法。至于法国曾占据的德意志莱茵兰、威斯特伐利亚等地区,也曾适用过法国民法典,并在拿破仑倒台之后进行了法国民法典本地化的工作。类似情况也出现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分别在1829年和1833年颁布了以法国法为蓝本的商法典。1867年,葡萄牙颁布了明显受到法国民法典影响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也颁布了法国模式的民法典。法国主导之下的法律一体化运动还辐射到拿破仑并未征服的更遥远的国家。1864年,罗马尼亚制定并颁布了本国民法典,该法典分为三编,分别是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式,很显然是法国式的。在罗马尼亚,该法典一直沿用至今,在社会主义时期也没有遭到废弃。

    总的来说,尽管法国民法典在西欧各国强制适用的时间或短或长,但是它已经搭建起一个逻辑严密的学说框架,形成了独特的学术话语和方法论,更为重要的是,有效地建立了统一的私法秩序。因此,地处19世纪的西欧,任何一个政治体若无意将自身隔离于文明世界之外,就必须对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顺应。

法国民法典在亚、非、拉地区的传播

    法国民法典在欧陆以外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法国的海外殖民活动来实现的。尽管拿破仑的军事失败导致法国的殖民地丧失殆尽,但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法国的海外拓殖第二次进入高峰期,其势力范围遍及亚洲、非洲、美洲和大洋洲。

    北非最早受到法国的殖民,因此,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毛里塔尼亚和摩洛哥等国家率先接受了法国输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体系。随着殖民疆域深入非洲内陆地区,塞内加尔、马里、加蓬、刚果、喀麦隆等国家也开始成为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区域。塞内加尔于1830年适用法国民法典,直至1960年民族独立,已经适用了百年以上。因此,当塞内加尔作为主权国家独立创制法典的时候,几乎很难脱离法国法的语境,其债法典可以说完全是对法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和侵权问题的现代化阐述。类似情况发生在很多非洲国家那里,例如,几内亚、科特迪瓦、马里等几个非洲国家在19世纪的最后10年之间相继成为法国的殖民地,它们在独立之后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全都保留着法国法的浓郁特色。尼日尔、刚果、中非、乍得、吉布提、多哥等国家在独立之后,干脆放弃制定本国民法典,继续沿用殖民地时代的法国民法典。非洲那些并未成为法国殖民地的国家,例如埃及和埃塞俄比亚,则主动邀请法国的学者协助制定本国民法典。1948年在埃及主导民事立法的本国法学家曾有法国留学的背景,而1954年埃塞俄比亚皇帝海尔·塞拉西则专门邀请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担任立法顾问,并制定了一部博采当下民法典之长的荟萃民法典。

    亚洲的越南、柬埔寨和老挝分别在19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初沦为法国的保护国。越南被一分为三,各自施行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中北部地区的民法典由法国人和越南人组成的混合委员会编制,在1931年颁布施行,该法典体现出明显的法国法特点。老挝制定民法典的工作由法国人包办,其民法典在民族独立之后依然被沿用。自治程度较高的柬埔寨采用了法国式的三编体例,不过在内容上保留了较多本地习惯法的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在亚洲西化最早也最彻底的日本,最初看好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并于1889年邀请法国法学家波瓦索那德协助起草日本民法典。波瓦索那德将法国民法典的三编体例进行了拓展而修正。但方案未及成熟,日本国内便爆发了关于法典模式的论争,最终放弃了法国模式,转而采纳了德国潘德克顿式的私法体系。这段公案导致10年后日本协助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并未将法国民法典的三编体例带入中国。

    法国法对于美洲的影响同样巨大。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曾是法国在美洲最大的殖民地,但是这一地区在法国民法典颁行之前就易手西班牙,后由独立之后的美国廉价购得。1806年,路易斯安那人作出了保留民法法系传统的决定,并开始编订法典,最终形成了一部名为《路易斯安那民法学说汇纂》的罗马法气息浓郁的民法典。该法典是美洲大陆的第一部民法典,在结构形式上与两年前颁布的法国民法典保持高度一致。有着与路易斯安那类似命运的法国殖民地是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由于魁北克在法国民法典颁行之前被割让给英国,因而在这里并行两种不同的语言和法律体系,因此1866年颁行的《魁北克民法典》受到法国民法典的极大影响,但是其中也兼容了一些英国法的内容,体现出异质法文化的少见的混合。法国在中美洲的殖民地海地较早获得独立,但是海地在立法上并无独特化的尝试,而是几乎原封不动地照抄了法国的六个法典。此外,受到法国民法典影响的美洲国家还有墨西哥、委内瑞拉、玻利维亚等国。

    综上所述,法国民法典借助拿破仑的武力征服和全球殖民化浪潮传播到世界各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超过4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本土法律体系,成为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回想18世纪末法兰西制宪议会曾斗胆向法国人民许诺,创造一部全国适用的民法法典,恐怕议员们无法想象,这部法典不仅在二百多年后依然适用于法国,而且已然变成了一笔由全人类共享的法律文化财富。

    (高仰光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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