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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人大办公室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细则

日期:2011-05-10   阅读次数:  字体:[] [] []
根据《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的规定和《信访条例》的要求,为做好信访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处理人民来信
1、受理来信来访的范围
⑴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⑵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⑶对区人大代表和本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
⑷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⑸对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⑹依法应当受理的其它信访事项。
2、处理来信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来信的处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转区人民政府(含委、办、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处理。
⑵对于反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冤假错案和人命案,违法乱纪和渎职方面的问题;对民主与法制和“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批评意见以及反映其它方面的重要问题的来信,应及时摘要,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件送领导批阅,并复印存查。
凡反映动向性、普遍性和政策性的问题和建议或涉及面较大的信件,应立即送领导阅。
⑶对于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的信件,不得转给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应转其上级机关处理。
⑷对于部分意图不明,没有提出具体问题和要求的来信、无理取闹、精神病患者的来信一般登记后暂存,年终销毁。
⑸对于确属攻击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来信,登记后及时转公安机关处理。
3、处理人民来信的办法
⑴信件的登记和处理
①人民来信由办公室分工专人负责办理。除直接寄给领导和各工作委员会的信件外,都由经办人拆阅办理。
②收到群众来信后,经办人要及时拆封、登记并将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填入“人民来信标签”的摘要栏内,送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对反映的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情况和现行政策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呈有关领导批阅。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③领导批示后经办人要及时把人民来信和领导批示转给受理单位。对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经办人要督促承办单位在两个月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向有关领导汇报。对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转来的信访件,经办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
⑵信件的催办、统计和归档
①对转出的要求报调查处理结果的来信,办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逾期没有回音的要催办。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派人催促,也可请承办单位和部门来人汇报。
②全年的来信办理情况要按月统计,年终汇总,连同来信登记簿归档长期保存、立卷归档。
(二)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1、人民群众来访时,接待人员应热情接待,首先要对来访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了解来访人员的要求和反映的问题并做好接谈记录,然后按问题性质介绍到有关部门接待承办;属人大办理的来访,接待人员应登记呈报,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范围、程序、原则同信访)
2、接待集体上访,首先要做好疏导和稳定情绪工作,主动积极同来访人员协商,由来访人员自己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进行交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
3、对极个别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已防碍公务的,可通知相关单位来人协助做工作,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把人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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