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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人大办公室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日期:2011-05-1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为加强区人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面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机关办公室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先提出计划,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3、固定资产购置后,由办公室负责财务工作的同志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统一建帐。
4、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有保养和管理义务的同志,发现损坏和丢失要及时报告,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时,不得带走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
5、办公室要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6、固定资产报废、让售、核销,均要经过有关人员鉴定,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委、室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残值应计入其他收入,用以更新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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