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琅琊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建设制度

日期:2011-05-10   阅读次数:  字体:[] [] []
为加强人大机关廉政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进一步做好人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廉洁自律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勤政廉政,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
第二条 认真执行《琅琊区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八个严禁”》的规定,正确履行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乐于奉献;
第四条 遵守财经工作纪律;严格财务制度管理,任何人不得假公济私,拖欠和挪用公款;
第五条 严禁借工作和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禁止利用职权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不准越权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第七条 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任何宴请,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因公出差其费用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任职期间不准经商,不准搞第二职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活动之机违反规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十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坚持考勤登记和请销假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岗位无关的非公务性活动。
第十一条 工作日午间一律禁止饮酒,特殊情况如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接待重要客人确需午间饮酒的,必须在接待审批单上注明事由;
第十二条 确保通讯畅通,并随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琅琊区人大办公室“百日提效”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形成风正气顺、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十四条 加强廉政监督,年终结合干部考核,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其情节轻重,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依程序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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