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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琅琊区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促进工作的“四个办法”汇编内容

日期:2013-03-15   阅读次数:  字体:[] [] []

      

1、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1

2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5

3、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8

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履职点评办法……………………………………12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13228琅琊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依法开展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列入常委会工作要点,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按照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准备阶段:

(一)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有关报告机关,并确定参加调查研究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

(二)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学习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调研阶段:

(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专门调研,也可以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专门调查。调研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参加。

(二)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审计、监察部门对有关报告机关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三)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意见,及时交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评议阶段:

(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三)常委会会议听取调查报告。

(四)会议评议。评议可采取分组、大会等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发言。评议中对有关报告机关汇报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询问,有关报告机关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作出答复和说明。

(五)满意度测评。常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含百分之七十)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含百分之五十)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五十者为不满意。

整改阶段:

(一)经表决,结果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有关报告机关要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二)经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有关报告机关应及时整改,并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告时间的,应书面申请,经主任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

(三)有关报告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重作的报告,常委会再进行满意度表决,对报告情况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将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2012529琅琊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区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人大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日内,由区人大常委会

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重点突出、客观明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的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区“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第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两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时间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处理情况报告)。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包括: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过程,采纳情况及效果,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听取承办单位汇报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根据跟踪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检查、调查情况。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检查调查情况报告,并对“一府两院”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参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七十以上者(含百分之七十)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参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含百分之五十)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参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百分之五十者为不满意。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将责成“一府两院”继续办理,并在下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再次测评;对再次交办后,不满意仍超过半数的,将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直到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为止。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向区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2012529琅琊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市人大的做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三条  专题询问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中需要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等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人民群众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也可就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询问人),列席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问题所涉及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询问问题内容,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上述机关或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的有关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询问的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订,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参加人员和工作分工等内容。

第八条  应询机关应当于举行专题询问的十五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的具体人员名单送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于举行专题询问的十日前发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工作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分管副主任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应询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应询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人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人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应询人不认真回答询问问题,态度不好,或对所从事的工作情况不明,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办公室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审议意见或专题询问意见函告应询机关,同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应询机关要制定整改措施,在三个月内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履职点评办法

2012529琅琊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市人大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点评,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论和审议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履职点评工作,是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在履职点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条  履职点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履职点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履职点评工作在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作为履职点评工作的办事机构,可以成立临时性办事机构,承办履职点评工作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履职点评工作方案;

(二)安排履职点评工作有关活动;

(三)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履职点评工作;

四)收集、整理履职点评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五)起草履职点评工作有关文稿;

(六)根据点评意见,督促点评对象及时整改。

第八条  履职点评的对象为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第九条  职点评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履职点评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书面履职点评由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进行。

履职点评的对象每届一般至少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常委会点评。

第十条  履职点评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和人大议案、代表建议情况;

(三)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点评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开展履职点评工作,口头点评每届开展两至三次。每次的口头点评人员,根据常委会每年工作要点确定人数,由主任会议确定履职点评对象。

第十二条  常委会确定点评对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点评对象本人及其有关组织和领导机关。可以在其所在机关及相关部门公示,也可以在区人大、政府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履职点评工作,一般分为准备、调研、点评、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主任会议根据点评工作需要组成点评调研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任组长。调研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其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制定履职点评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和目的,履职点评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组织形式和要求等,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发出履职点评工作通知。在举行点评会议的60日前,书面通知被点评人员,并在其单位、有关部门进行公示;点评对象应当在举行点评会议的30日前,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送履职情况报告;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面通知区审计部门,对点评对象任职以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四)进行履职点评动员。每届常委会第一次开展履职点评工作时,召开动员大会,对点评对象及所在单位提出要求;

(五)开展点评调研工作。调研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将有关情况向点评对象反馈;写出调研情况报告,报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参加点评调研的人员,对涉及本人及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研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回避;参加点评调研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接受监督;传播、虚构调研信息,影响调研公正的,由主任会议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口头点评的主要程序:

(一)点评对象作履职情况报告;

(二)区审计部门负责人作关于点评对象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三)点评调研组作调研情况报告;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点评发言,点评对象列席会议、听取点评意见;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以无记名表决的方式对点评对象进行测评,当场宣布测评结果。点评对象获得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票数分别超过参会的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相应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如果各项得票数均未过半数,但满意、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半数,应为基本满意。

对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常委会应当指出问题,限期整改;有关调研组应当督促整改;常委会下一次会议听取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整改情况的满意度测评。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责成其认真整改并在6月内再次进行口头履职点评,如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常委会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点评会议后,常委会有关调研组根据调研情况、组成人员的点评发言和测评结果,写出常委会点评意见,报主任会议审议后抄送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区委。

第十七条  书面点评的主要程序是:

(一)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点评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和调研了解的情况,写出初步点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二)主任会议听取点评对象的履职情况报告、常委会有关机构的初步点评意见,进行审议;

(三)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点评意见,送常委会分管主任审阅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点评对象所在单位,抄送有关国家机关并报区委。

第十八条  点评对象应当在收到常委会点评意见后2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常委会,并在6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认为点评对象整改不力的,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整改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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